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八章第十三条:“高等院校的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之规定,严格执行国办发[2001]48号文件和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体艺[2007]1号“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我校的学生军训工作,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巩固军训成果,全面推动军训工作上新台阶,特制定此教学管理细则。
第一条 军事课由两部分组成: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军事课占3个学分。
第二条 军事课成绩为百分制,各科目所占分数为:
内容 分值
队列 20分
内务卫生 5分
单兵战术 5分
轻武器射击 10分
军事理论 60分
第三条 军事课为必修课,考核成绩依据考勤、考试进行综合评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成绩记“0”,不允许参加正常考试:
1、军事技能训练期间,无故旷课累计三次的;
2、军事理论课教学期间,无故旷课累计6学时的;
3、考试时作弊,被撤卷的;
4、未经教研室主任批准,本人擅自不参加考试的。
第四条 学生因病或在特殊情况下不能参加正常考试,必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和本学院的证明材料,经教研室主任批准后方可缓考。
缓考和不及格者按学校教务处安排参加补考。
第五条 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核,均以旷考处理,不能获得军事课成绩,并注明“旷考”字样。
第六条 补考不及格和旷考必须重修,并按自费学习缴纳重修费,收费标准按学校规定执行。重修不及格,按结业处理。
第七条 军事课成绩单须由军事教研室资料员保存,学生及其他人员不能随意查阅,确需查阅时,需有学院证明,经教研室领导批准后方可。
各科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更改。在登记成绩时,不得涂改,确因笔误需改动,必须加盖教研室公章。成绩表中填写的所有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八条 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军事技能训练可以免训:
1、学生本人身体残疾,不能参加正常训练,有医院诊断证明,本学院证明材料,经教研室主任批准的;
2、学生本人患严重疾病,不能参加正常训练,有医院诊断证明,本学院证明材料,经教研室主任批准的;
3、因代表学校参加大型文艺、体育比赛等活动,不能同步参加军事技能课,经教研室主任批准的;
4、符合以上情况之一的,以军事理论考试成绩(按百分之百计算)作为军事课成绩。
第九条 学生符合下列情况的,要随下一年级参加补训。
1、军事技能训练期间,因病不能参加正常训练,未批准免训的;
2、新生入学因报到晚,没能参加训练或参加了训练少于三分之二训练学时的;
3、因病、因事休学的。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军事教研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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