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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 关于转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 2009年度高校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 代偿材料审核及备案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05 浏览次数:0

冀教贷[2009]16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省属普通高等学校:

2009年6月,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政府征兵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09〕40号)。为具体做好2009年度地方高校应届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材料审核备案工作,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了《关于做好2009年度高校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材料审核及备案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09]101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毕业生入伍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申请材料的审核、备案及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基本要求

2009年是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实施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的第一年,各地、各高校应高度重视,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保证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入伍学生都能获得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

各市教育局资助中心负责组织本市高校对服兵役学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资格、金额及相关信息初审,督促辖区内县资助中心履行冀财教[2009]40号文件中要求的相应职能,对市属学校提交的初审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备案、上报工作,督促指导本市高校资金下发工作。

各省属高校负责对本校服兵役学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资格、金额及相关信息初审、审核、备案、上报、资金下发等各项工作。

二、关于材料审核与上报程序的相关要求

(一)、初审

各高校要严格按照冀财教〔2009〕40号文件要求对申请学生应缴纳的学费总额、实际缴纳学费总额、实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减免学费金额、欠缴学费金额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将审核意见在学生的《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中填写清楚。

(二)、审核与上报

1、各市教育局应督促辖区内各县资助中心按冀财教〔2009〕40号文件要求完成《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的审核盖章,并在1月15日前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学生的《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一起寄往学生毕业学校。

2、各高校收到经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和学生的《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填报《2009年度地方高校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备案汇总表》(见附件一)及《2009年度地方高校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备案明细表》(见附件二),两份均加盖公章,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其中,省属高校直接报送,市教育局汇总本市所属高校数据报送。《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和《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由各高校存档备查,无需上报。

(三)、报送材料的方式及时间

1、各市教育局、各省属高校在收集齐所有申请材料并审核后,即可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受备案材料的最后截止时间为2010年1月31日。

2、各市教育局、各省属高校请将加盖公章后的两份表格报送至: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49号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邮编:050051。联系人:杜丽娟;联系电话:0311-66005732。

3、请将以上材料电子版发送至:hebzzzx@126.com。两表格电子版文件名按“**学校(**市)2009年度地方高校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备案汇总表”和“**学校(**市)2009年度地方高校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备案明细表”发送。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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